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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博弈深圳集体协商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16: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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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深圳市总工会了解到,原本定于11月初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下称《条例》)因为劳资双方争议过大,出台时间将延后。

  由于企业意见颇多,《条例》一审稿中的诸多设想最终未体现在二审稿中。

  企业表示吃不消

  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份就集体协商立法,“深圳脚步已经落后于其他地方,只能在内容上提出更多亮点。”深圳市总工会宣教部部长彭宇飞表示。

  然而,在企业眼中,有些“亮点”触痛了他们的神经。

  今年8月13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引起在深企业的反弹,其中包括香港企业。

  8月16日,香港工业总会开始收集会员企业意见并在当月形成建议文本(下称《建议》)。

  《建议》认为,立法实施集体协商机制,强制劳资双方就范围“十分广阔”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不但无助于提升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反而会不利于劳资关系和谐、引发劳资矛盾,包括“大锅饭”等现象也可能再现。

  《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争议的条目包括:用人单位50%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时,工会可向用人单位发出集体协商要求。

  《建议》则提出,深圳市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3893.58元,而深圳很多制造企业50%的员工无法达到该工资标准的50%。

  而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劳动者协商一次的要求,企业认为各级政府已经有最低工资标准,过多行政干预规定不利于劳资和谐。

  香港工业总会主席孙启烈此前曾表示,中小企业刚刚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复苏过来,许多企业仍在努力站稳阵脚,经不起太急速的改革。

  9月下旬,香港四大总商会表示要求面见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以表达港商之担忧。稍早前,香港47家商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如果新条例通过,将导致大批港企倒闭,并引发撤资潮。

  “现在不是有个词叫博弈吗?”彭宇飞表示。

  《条例》二审稿一些提法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工会:继续为劳动者呼吁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座谈会上透露,二审稿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做了调整,即通过立法建立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和预防劳资矛盾的平台,给劳资双方在发生劳资冲突和矛盾后有一个选择解决问题的机制。

  “但这不是唯一的机制,如果没有发生群体性劳资矛盾,或者发生矛盾后,双方通过别的方式使矛盾可以得到合理解决,集体协商不是必需的。但如果有一方选择集体协商方式,另一方应该依法回应,然后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其中一种方式。”刘曙光说。

  这实际上改变了初稿中工资集体协商强制性的要求。

  这一改变使得劳资双方一家欢喜一家愁。

  企业代表、深圳市企业联合会雇主维权部部长毛海亚透露,在二审稿中许多原有的条款被取消,这很明智,因为“国际通行惯例来看,集体协商应该是不加任何强制性的,不能把政府的公权用在集体协商里去”。

  会上,工会代表、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仍然坚持集体协商的强制性应该明确,不能含糊。彭宇飞也表示:“集体协商是一个市场经济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必须强制推行。”

  但他也承认,二审稿与总工会的初衷有不同,“但我们是代表弱势的劳动者权利,我们会继续呼吁。”

  目前,《条例》已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三审后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