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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具有双重身份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7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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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认定办法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相关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

  提高代理机构资格申请门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不断扩大,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今年2月,全国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达643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约2000家。

  这位负责人说,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树立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为了严格资格认定条件,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维护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良性发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规范和完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一是适当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原来的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资本应在400万元以上,乙级应在50万元以上。这次修订将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提高到500万元以上,乙级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二是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三是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对申请甲级资格的业绩要求,规定申请方须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两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这次修订对甲级代理机构提出了业绩条件,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形成了有效的退出机制。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为了避免有些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具有采购代理和供应商的双重身份,在代理业务中容易产生关联交易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强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为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这次修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