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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万意见五方面建言车船税法 期不增车主负担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07: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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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意见包括:

  □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考虑折旧;

  □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增加了大多数车主负担,应降低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税额,不提高2.0排量以下的乘用车税额;

  □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车,应规定免税。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自从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短短一个月时间,共收到97295条修改意见、建议和40封群众来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公众意见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车船税法,将多年来由国务院制定的相应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精神和税收法定的原则,是在总结车船税征收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将比较成熟的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税负,规范税收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社会公众也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发表了许多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关于车船税的性质。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提出草案说明将车船税的基本性质确定为财产税,同时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应当处理好车船税这一税种所应承担的功能。有些意见建议,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应考虑车船的折旧和价值递减因素。有些意见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作为计税依据。

  ——关于税负结构。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了阶梯式的税额结构,总的设计有其合理性,但有些档次的税额较重。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这些车辆只占乘用车中较小的比例,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很多意见反映,排气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要求降低或者维持现行税额。有的意见认为,对3.0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进一步加重。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建议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以燃油税代替车船税。

  ——关于车船税减免。有些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车,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有些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关于车船税征管。有些意见提出,应处理好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责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征收的关系。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建议开发在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实现税务、车管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既保证国家税收,又方便百姓。

  ——关于游艇的适用税额。有的意见提出,立法应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将游艇直接列入税目额表,不宜再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将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归纳整理,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反馈,还将举办“网络访谈”,邀请有关税务法律专家就车船税法草案的相关问题与公众互动,进一步集思广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这部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