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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1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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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医改办就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发布答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

  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项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和群众受益程度。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就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