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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落实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06: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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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强基层、建机制,中央财政近期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监管和发展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投入,继续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力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会办医可享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一,在税收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另外,在机构准入方面,《意见》要求税务等部门按照其经营目的,明确经营性质,依法进行登记,执行相关政策,分类进行管理。

  在机构性质变更和退出方面,《意见》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对已举办较长年限的,允许收回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一是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具体办法,选择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