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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17: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收费将在原来分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调整 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不增加现有个人负担
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费用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指出上述信息。
收费新规
挂号费、诊查费不再单收费
意见指出,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中,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意见表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据意见介绍 ,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各地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意见指出,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