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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控的根本在于放开市场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4日 15: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数字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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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火爆而一路走热。“高价地”、“土地财政”等一系列涉地问题,不断出现,甚至已成为阻碍宏观调控的重要弊政。

  2010年,北京土地出让收入突破1500亿元。北京等12座大城市土地出让总收入达到6896亿元,同比2009年上涨28%。

  如果从2005年算起,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已经超过7万亿元,对于地方政府财政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土地财政的产生,也催生了地方政府的卖地热情,卖“高价地”,造成房价和地价上涨,影响宏观经济稳定。

  针对土地财政问题,本报专访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

  土地财政的负面影响

  《21世纪》:中国土地制度以有偿出让制度改革为主线,形成了出让方式、出让市场等成体系的土地制度改革,其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土地财政”的话题,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邹晓云:从积极层面看,庞大的土地收入确实解决了城市发展及运行的很多实际问题,比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

  可以说,对于一些城市,土地收入已经成为不可间断的营养供应。如果没有可替代的财政来源,减少土地财政收入,就意味着停止一部分城市功能的运行,这将是一个不可设想的局面。

  但是,土地财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很多城市政府会将尽量多卖地作为第一选择,而且是一种必然选择,这带来了城市规模的无序扩张和土地的浪费。很多的城市已经进入了“占地——卖地——占地”的怪圈。

  《21世纪》:近几年,地价屡创新高,“地王”层出不穷,你如何看待这个现象?

  邹晓云:地价不断上涨,一方面是由于房地产市场影响,另一方面是土地供应制度引起的,政府垄断供应下,土地被作为稀缺资源,奇货可居。

  “高价地”不断出现,对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除了影响房价以外,还会造成投机投资资金追捧,最终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21世纪》:如何看待高地价与城市土地财政的关系?

  邹晓云:所谓土地财政,是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取计划外收益以补贴财政不足的做法,所以,土地财政也被称为第二财政。土地财政要增长,必须有高额地价的支持。在土地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高地价就是高额土地财政的唯一选择。

  另一方面,为了获得高收入,政府又希望将地价确定在一个高位上,这最后影响到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影响到房地产市场,也影响到土地的合理公平地配置,甚至影响到经济的稳定。

  土地收益支持经济是无底洞

  《21世纪》:土地财政是否会被彻底废除?

  邹晓云: 首先是要看到,土地财政应该是为公共服务的,而不是漫无边际地搞经济建设,这里一定要有一个边界。如果拿土地收益去支持经济,那可能就是一个无底洞,需要卖多少地才能够支撑经济的发展呢?谁也不知道。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怎么获得土地收益,是走地价款的老路,还是逐步改为税收的方式?这也是一个需要选择的问题。如果按照目前设计的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话,那意味着未来政府直接出让土地的数量就会越来越少,政府不可能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不得不改为税收的方式。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土地财政不能成为消耗资源的机器,也不能成为制造高地价、高房价等社会不公的机器。

  《21世纪》:土地利益如何分配才能更趋公平?

  邹晓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不能再走税收由中央控制多数的老路。土地虽然名义上为国有,但终究是地方资源,应该为地方所用,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土地收益也应该由地方所享有。但是,地方所有决不是地方政府所有,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和控制城市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权。

  要放松政府对土地的控制权,改革征地制度是关键。如果征地范围真正能够缩小到公共目的上,绝大部分的用地都会通过市场去供应,政府在土地开发上不能带来很大收益,其对土地财政的追逐就会减少。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地方政府。

  “综合评标”不能治本

  《21世纪》:我们看到国土部等部门也在积极改革土地出让方式,北京提出了“综合评标法”,您如何看待这种方法的效果?

  邹晓云:综合评标只是降低了竞价的程度,并没有改变供需结构,所以,它只能从一个方面改善高地价的问题。

  大多数政府管理部门自然地选择操作简单的拍卖和挂牌方式。由于拍卖和挂牌方式都是通过简单竞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的购买者,所以最后演变成了“价高者得”的局面。

  土地出让方式的改革,应该重点在对土地拍卖的范围进行限制,对高档商品住房、商业用地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而对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应缩小拍卖范围,谨慎选择拍卖方式,最好是采取真正公开的招标方式,这样对平抑过高房价有帮助。

  《21世纪》:行政性手段能否起到抑制地价的结果?

  邹晓云:的确,这次打压高地价的方式还是行政手段。

  行政措施可能会在短期内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有利有弊。比如,对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的上报的要求,是给地方政府一个信号,要控制高地价的出现。这道门槛推出之后,地方政府可能采取一些措施,人为地把土地价格压下来。这样做很有可能造成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在竞争者之间产生不公。另外,要防止地方政府通过评估故意抬高拍卖底价,以降低溢价率,规避这一要求,降低政策实施的效果。

  对“三类用地不低于70%”的加强性措施而言,有利有弊,在增加落实“三类用地”的同时,可能会给社会传递一种供地总量会减少的信号,如被社会炒作放大,反过来可能影响房价和地价,应该引起注意。

  《21世纪》: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高价地”等问题呢?

  邹晓云:从长远来看,土地调控还是要放开市场,保证充足而有效的供应,给市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土地供应充足,不要抢。各地可以在年初或上半年,就把所有要出让的土地都拿到市场上,不要上半年一块、一块地卖,到年底快完不成任务了,再一起推向市场。增强土地调控的效果,主要是减少行政管制,让这个市场更加规范、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