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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立创业板有关各方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06: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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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在京举办了第三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培训会,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杨桦表示,将构建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化监管体系,建立监管部门与有关各方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针对创业板公司对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理解不深的问题,将重点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

  杨桦指出,创业板公司表现出高市盈率和业绩波动较大、人才瓶颈、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对此,在客观看待的同时,要注意各类问题引发的风险。下一步要构建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化监管体系。

  一是要建立监管部门与有关各方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要在监管部门、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建立起风险和责任分担机制。要努力推动完善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进一步方便投资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要推动市场主体不断增强自律,构建自律与监管和谐并重的市场约束机制。

  二是要完善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证监会要求公司不断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重点抓控股股东的规范。同时,要探索推进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使规范运作成为股东和公司发展共同的内在需求。

  三是要构建中介机构专业约束机制。要充分发动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发挥其专业尽责和经济警察的作用。其中,要着重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后续监管。

  四是要推进外部的市场约束机制。市场和舆论的外部约束机制对于公司的规范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创业板公司要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要学习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降低和化解不必要的风险。

  杨桦提出,下一步,还将针对创业板的特点,积极推进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创新、公司治理制度创新、股权激励制度创新、并购重组制度创新和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设。(蔡宗琦)

  (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