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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锁定首批房产税征收对象 年底前缴纳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1日 09: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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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如购房人不能出具房产税认定结果文书,则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

  年底前任何时间都可以缴纳 如发生产权转移的需提前缴纳

  上海市税务部门已针对新购房屋者,展开房产税征免认定工作。上海市税务部门内部人员10日透露,自1月28日房产税试点启动以来,已陆续有购房者被认定为“需要缴纳房产税”。该人士并未透露目前上海是否已有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入库,仅表示“究竟征得多少,需(2012)年后才能统计”。

  而另一同期启动房产税试点的城市——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已经申报入库。据新华社1月31日报道,该笔税款为6154.83元,产生于北部新区一高档社区二手房转让,住宅类型为花园洋房,属于应税住房。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

  对上海迟迟未有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入库的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称,上海房产税针对的是新增房源,征税对象从零开始,因此不可能像重庆一样“已有房产税入库”。除非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才会提前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1月30日发布的公告,房产税征收对象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公告同时提到,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前述上海市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称,相关认定工作目前已开始执行,所有被认定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购房者,在年底前任何时间都可以缴税。

  早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1月28日后签约的购房者,在办理过户登记前,需先去税务窗口领取相关表格,之后送到交易中心进行相关的房屋查询;5个工作日后,购房者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购房者在拿到认定通知书后,才能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缴纳契税、贷款、过户等一系列程序。

  根据上海市政府1月27日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