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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业年金未缴个税须补缴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6日 13: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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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李丽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出补充规定。

  对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