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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1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不见收费通知,银行账户就被扣费;到饭店就餐,结账才知餐前茶水要付钱……一项调查显示,时下,98.9%的消费者都曾遭遇过类似的“无声收费”。
法律专家指出:经营者此举,不仅是不诚信的表现,更是一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
·事 件·
■商家收费频现“先斩后奏”
前不久,网友小志在互联网上的某门户社区发帖称,几个月前他开通了某商业银行的网银服务功能,后来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查询交易明细时,他发现,每个月都有一笔1元钱的支出:手机银行服务。
让小志感到纳闷的是,很少用手机上网的他,此前根本没有开通过这项业务,而只是开通了网银。为了解清楚状况,小志不得不拨打这家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电话那头,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小志当初在办银行卡时,“系统默认”申请开通了手机银行服务。对于这项服务,普通客户的收费标准是每月1元。
近段时间来,遭遇过“不告知收费”的消费者,远不止小志一个人。
比如,吴先生最近每个月的短信费用要60多元,这么多的短信费用,让他很纳闷。一番了解,吴先生这才明白问题出在银行卡上。
原来,吴先生有9张银行卡,其中信用卡3张,借记卡6张。在这些借记卡中,三张是吴先生为了方便还信用卡而办理的,一张是工资卡,另两张是他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业绩而额外办的。不过,吴先生不清楚的是,他的每张借记卡都在开办时自动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经查询吴先生才知道,自己的6张借记卡竟有5张要收取短信服务费,只有一张是免费的。
“收不收费,收多少费,银行为什么就不能在开通服务时给我个提示呢?”吴先生气愤地说。
朱小姐同样遇到过银行 “不告知收费”的情况。去年3月,朱小姐在一家银行办理开卡申请时,曾就电话银行开通事宜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结果,工作人员心不在焉地回答她:“你照着申请单填写就好了。”
让朱小姐始料不及的是,今年1月初,当她带着存折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意外发现自己的账户被银行莫名其妙地扣去了24元,并注明是“短信费用”。朱小姐一问才知,自己从未使用过的“电话银行”开始收费了,而此前银行方面从未告知过她“电话银行”要收费。
前段时间,刘女士也因为一次“不告知收费”的遭遇而感到胸闷。
刘女士说,最近很多亲属和朋友告诉她,打她家里的住宅电话时,虽然没人接或占线也被收费了,问她是怎么一回事。刘女士起初不信,后来她用自己的手机打了几次家里的电话,发现果真如此——尽管家里的电话并没接通,但打过去后,她的手机显示被扣掉了通话一次的费用。刘女士随即拨打了这家通信公司的服务热线。对方解释称,这是因为他们为刘女士家安装了 “免费语音信箱”。这个信箱虽然不对刘女士家的住宅电话收费,但在未接通或占线的情况下,会对打入的电话号码收费。
与刘女士不同,陈先生遇到的“不告知收费”,则发生在一次饭店就餐的过程中。春节期间,陈先生约了几位要好的朋友到市区一家饭店聚餐。等几人就座后,服务员端了一壶茶水上来,依次给大家倒上。陈先生当时只感觉那个茶壶和别的饭店里的不太一样,茶叶好像也要好一些。但大家那时光顾着聊天了,也没问茶水收不收费,服务员也没告诉陈先生一行人。
没想到,当他们吃完饭结账的时候,陈先生却发现账单上除了啤酒和白酒的费用外,又多了30元的茶水费,这让他感到不解。对此,饭店老板表示,他们饭店的茶叶是上好的绿茶,不同于普通饭店的茶叶,当然要收取费用。当时,为了面子,陈先生没有和饭店多计较,匆匆付了钱离开。可事后想想,陈先生觉得很不痛快:“茶水收费没问题,可就算要收费,至少也应该向顾客提前说明,像这样‘先斩后奏’的做法,不显然是欺诈吗?”
·调 查·
超九成人曾遭“不告知收费”
日常生活中,有多少消费者遇到过商家的“不告知收费”呢?
就此问题,去年10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776人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98.9%的人曾遭遇“不告知收费”,其中32.2%的人表示“经常”遇到。受访者中,“80后”占43%,“70后”占36%。
哪些行业“不告知收费”最多?在调查中,76.7%的人首选“通信”,其次是“银行”,排在第三位的是“医疗”。接下来还有:餐饮、家装、中介、保险等。
那么,到底是哪些原因造成“不告知收费”情况屡见不鲜?在答案可多选的这项调查中,70.7%的人归因为 “垄断部门垄断收费”;68.2%的人判断是商家利用了消费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67.5%的人认为是有关部门 “监管不力,查处不严”的结果;52.2%的人则归结为“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责任”;还有49.1%的人从自身找原因,认为是消费者缺乏必要的询问意识。
调查还显示,遇到“不告知收费”时,71.4%的人都选择无奈埋单,仅有11.7%的人会选择拒不付款。不过,无论埋不埋单,都会有26.2%的人事后向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有些人会找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物价部门举报。
·说 法·
经营者的“不告知收费”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
对这一问题,上海徐勤律师事务所邹合强律师指出,从法律角度看,“不告知收费”无疑是一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条件下,消费者处于相对的弱势,他们对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条款不可能都熟知,这就要求掌握信息的商家将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收费的关键条款清楚明确、充分有效地告知消费者。也就是说,商家应当将涉及收费的关键项目在合同里明确,在显著位置用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交易的物品、提供的服务等收费,都应该明码标价,且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其消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商家事先刻意对消费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收费标准,事后又采取强制收费的方式进行经营,那么,商家此举就可能涉嫌欺诈经营。对此,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