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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1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昨天,市消协联合其他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加价售车涉嫌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收受商业贿赂、侵害消费者财产权、违反价格法等五大问题,应按规定处以最高罚款5000元。
据了解,近两年加价售车已经呈现公开化、外表合理化的趋势。有经销商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从三五千到三五万不等,而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经销商还变相加价,收取异地提车费,或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等。还有一些汽车厂商为了让市场保持“供不应求”的适度饥饿感,旗下车型加价持续了六年之久。
对于加价行为,汽车厂商推说加价行为是经销商行为,厂家无权过问,经销商则称价格的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
昨天,北京市消协等联合天津、上海等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对此明确表态,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市消协等表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相关链接加价售车5宗罪
1.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但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2.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有偷逃税款之嫌。
4.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明文规定。
5.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售给“加塞儿”的购车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