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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诉民航中南局案未宣判 激辩停飞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09: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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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集团状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案件开庭,图中人物为东星董事局主席兰世立

  腾讯财经讯5月9日消息,东星航空母公司中国东星集团()状告民航中南局案今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根据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具体时间未定。

  不过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预计,此案在两三周内将有一审判决结果。

  严义明透露,在今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辩论:1、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2、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3、民航中南局作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4、停飞的事实依据;5、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6、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激烈辩论停飞法律依据

  其中,第五项即停飞决定的法律依据辩论最为激烈。

  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当天民航中南局即向东星航空发出停飞令。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局仅凭武汉市政府的函件,在当天就作出东星航空停飞决定,并没有在检查中发现有何事故隐患,2008年年底民航局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也认定了东星航空的安全运行。东星集团认为,这一停飞决定不合法。

  但民航中南局则在庭审中表示,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事故,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中南局称,自己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给东星航空发出停飞决定,而武汉市政府的函件当时正好“印证”了民航中南局的观点。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这纸函件究竟对民航局中南局的停飞令产生了多大影响?是决定性的,还是仅仅是“印证”?当庭法官询问民航中南局,“地方政府和民航局的关系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得到回答却是“没有”。

  东星集团称有信心获胜

  对于导致此案被推迟审理的民航中南局申请举证延期,严义明透露,合议庭认为,民航中南局给出了延期的“合理理由”,但东星集团认为,法律措辞中延期举证只包含“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的事由,“合理理由”不是法律认可的事由措辞。

  谈到对审判结果的预期,严义明称今天的庭审状况呈现出“一边倒”的状况,并称若依法审判,东星有信心获胜。但他同时表示,由于在举证延期上法院已经对被告有所“法外施恩”,不排除这种情况延续到判决结果的可能性。(文/刘中盛)

  小资料:《安全生产法》第56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事件背景

  2009年3月13日,当时陷入经营困境的东星航空拒绝了中航集团的重组要求,当日,民航中南局向东星发布停飞令。随后东星航空的数次重组努力均未能成功,最终于当年8月宣告破产清算。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局仅凭武汉市政府的申请而不是自行调查取证,做出停飞决定是不当行政执法,这一执法导致了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以及东星集团的全面瘫痪。东星集团因此起诉民航中南局,请求法院判令停飞行政处罚无效,并已于今年2月24日获法院受理。

  此后,由于民航中南管理局申请举证延期,此案被推迟审理。当时,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不应该在诉讼时,出现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4月27日,该案确定于5月9日开庭审理。

  2010年4月,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被判处四年刑期。今年年初,网上传出一份兰世立的“狱中绝笔信”,引起了媒体新一轮报道和网上的热议,也令这一行政诉讼案件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