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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恶意透支逾8万 曝信用卡审核漏洞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 09: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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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本案嫌疑人刑某系一起诈骗案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用自己的身份证成功申请到广发等6家银行信用卡,最终因恶意透支,无力偿还欠款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罚款16.3万元。

  缓刑人员成功申领信用卡

  本案嫌疑人刑某于1991年7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后因涉嫌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2006年10月,刑某系北京某马术俱乐部司机,以自己的身份证和伪造的俱乐部高管身份,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好润大厦内申请办理了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建行和中信银行等6家银行信用卡,并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间透支数万元,后经各家银行催缴,陆陆续续还款,包括还清中信银行信用卡本息。但从2009年4月至今,剩余5家银行系统中再无刑某的还款记录。邢某仍透支银行信用卡本金8万余元。

  5家银行虽一直以电话催收、手机短信催收、信函催收、公安报案、委托专业机构催收等方式催款,但刑某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在此期间,刑某虽更换了联系方式,但都通知了5家银行。建设银行在2009年曾对邢某起诉,2010年法院判决建设银行胜诉,但刑某一直未偿还本息,今年建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至今仍未收到刑某的欠款。

  深发展一工作人员向记者指出:“目前该客户已经被公诉,属于刑事案件,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规则,我行如需提起民事诉讼,也应待该刑事案件审判终结后,如仍未追回所欠款项,则再进行民事诉讼。”

  缓刑人员何以成功申领信用卡

  由于本案嫌疑人是用自己身份证,并伪造企业高管职位成功申领到6家银行信用卡,相关银行在申核阶段是否了解申请人为缓刑人员?

  广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采访中对记者表示,申请信用卡要求客户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且资信良好,本案嫌疑人由于伪造身份、瞒报犯罪记录,以致在多家银行成功申领信用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说,“经我中心查核,申请人申办我行信用卡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相当完备,除身份证明外,还提供了盖有北京某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公章的工作、收入证明;其他行信用卡对账单,账单上的地址与申请表上账单地址一致;以及他行信用卡复印件。同时,人行报告上所列的单位名称、住宅地址与申请表上所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发展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指出,银行方若获知申请人缓刑等犯罪记录,会对发卡有限制。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无第三方机构向发卡银行提供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包括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也无此记录。审核申请人职业信息的真实性是银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第三方信息的覆盖面、完整性与真实性。对于申请人夸大职位、收入等信息,在目前第三方征信系统还有很大不足的情况下,核实的难度较大。

  某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部一副总经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银行核批信用卡都会查询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看看申请人有没有什么不良记录,但对于涉刑记录无从查证。银行一般会通过电话核实申请人情况,如果申请人在缓刑期间,是接得到电话的,但申请人自己不说明犯罪情况,银行也很难知道。另外,银行会比较注重客户经理亲访亲核,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客户经理也会有责任。

  缓刑期间能否申领信用卡

  广发银行、深发展和建行工作人员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都明确表示,因违法犯罪、处于缓刑期间的客户不符合申领信用卡条件,但目前审查系统无法看出申请人是否处于缓刑期间。银行向处于缓刑期间的罪犯发放信用卡是否合理?

  北京盈盛律师事务所汪旭律师和北京润盈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认为,罪犯在缓刑期间应该很难申请到信用卡。虽然法律上,罪犯有权利申请,但银行一般不会批,如果申请成功,只能说明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批程序非常简单,可能造成高风险。

  法学博士韩忠亮认为,只要信用卡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就可以申领,即使申请人处于有期徒刑期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申请信用卡。

  韩忠亮说:“从法律角度上看,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在缓刑期间罪犯不可以办理信用卡;从银行安全角度上看,银行要考察申请人资信,只要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者可以办理信用卡;从信息角度看,银行和信用卡申请人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没有时间调查申请人填写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是否准确。如果信息对称,银行比较容易确定是否发卡,但对于普通公民,就存在信息不对称;另外还存在道德风险,除申请人是否会提供虚假信息外,在申请人缓刑期间,是否会做违法行为,将给银行造成很大的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主任、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认为,缓刑人员应该不能成功申请到信用卡,如果罪犯涉及贪污、诈骗等经济方面的犯罪,银行更不该发放信用卡。

  2011年1月13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的首次申请信用卡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