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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年内不扩大范围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07: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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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对个人房产征税,应该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自上海、重庆推行房产税试点后,关于房产税试点推广的传言一直层出不穷,被传入围者中呼声最高的是北京和深圳。

  5月24日,财新网以“房产税试点年内不扩大范围”为题报道称,“除了上海和重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今年将不再增加试点城市。”

  上述报道刊发的前一天,新华社刊发了对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的专访,就房产税试点“释疑”。文章援引秦虹的话说,“由于过去没有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民众普遍对开征房产税的认识不足,质疑声较多,而房产税又存在涉及面广,对利益的影响复杂,缺少代征代缴机制,征税成本较高等问题,所以全面开征难度很大。”

  在文章中,秦虹还特别提到了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意义”:“探索出一个适应国情的包括征税对象,税率标准、税基设定、免税范围等在内的房产税税制和较为可行的征收机制。”

  秦虹说,房产税在全国的普遍开征的基础之一是,“如果试点城市能够在税制设置和征税机制方面上取得经验。”

  秦虹的这一说法与财新网的报道有重合之处。财新网的报道提到,房产税的核心和难点是“评估和征管”。作为税收征管的职能部门,国税总局除了研究设计房地产税制度方面的内容,另一重点是进行评估征税的技术准备,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的试点已进行了近11年。

  可见的是,中国眼下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或租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未来对个人房产征税,应该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上海、重庆眼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其房产税计税依据暂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并未涉及评估值。

  此外,财新网的报道还提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上海、重庆两市政府分别制定了暂行办法,其依据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但国务院并未发布文件。接近政府部门的专家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看法是,若在上海、重庆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房产税试点,应该首先解决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缺陷。

  华东师范大学房地产系主任华伟也表示,若要推广房产税试点,应该首先解决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缺陷。

  上海社科研究院某位专家则表示,上海和重庆的两套方案差异过大,如果全国推行,应该是选择统一的试点方案,有可能是再推行一套完全不同的方案,总之不应该是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方案执行。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