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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将优先启动行政调解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8日 07: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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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事纠纷,均有望优先调解。专家提醒勿把主动调解变成强制调解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本次通知有两个亮点,一是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等行政争议,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事纠纷,均是本次加强行政调解的工作重点,有望优先调解。

  二是北京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

  通知指出, 加强行政调解的工作重点有两类。

  第一类是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需重点解决的包括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第二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民事纠纷。需重点解决的包括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主动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据《新京报》报道,曾参与该意见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在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行政调解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快捷性的优势,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中要注意不要将主动调解演变为强制调解。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调解并不意味着行政调解的必然启动,如果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启动调解程序。

  他说,要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调解滥用其强势地位进行变相强制。

  通知还指出,要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行政机关要紧密依靠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法制日报》引述莫于川的话称,“将社会力量引入到行政调解中,体现了政民合作、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新观念,使行政机关不再是单打独斗。社会参与能够增强行政调解行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益于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