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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偿还房贷 离婚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1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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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塘沽的薛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了部分房款后,余下的房款向银行按揭贷款,在婚前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月,薛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可是去年9月,薛、赵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产生了异议。赵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况且现在房产已升值,自己应按现价分割整套房产。薛先生却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只同意将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款80000元的一半分给赵女士,至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仍归自己所有。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增清律师: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系财产投资性、主动性的增值,对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中,房屋在薛先生和赵女士离婚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行为。薛先生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他应给付赵女士婚后还贷总金额的一半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