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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银行理财产品须防控系统性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1日 05: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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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瑞华

  记者程瑞华在刚过去的5月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又迎来了发行高峰。据财汇数据统计,今年5月份,所有中外资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216只,环比增幅达到21%。单月发行只数创下了今年以来的新高。投资币种除人民币外,还涵盖了美元、欧元、英镑、港元、日元、澳大利亚元等多种货币,投资最低额度从5万元到50万元,投资期限从7天到365天不等,年化预期投资收益率从1.55%到6.8%,投资领域涉及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股票市场、信托市场等。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南开大学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晓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的爆发式增长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是投资者以及虚拟经济市场等各方需求的共同体现,与经济形势有密切关系。

  从银行方面讲,随着我国股票、债券等虚拟资产的出现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直接融资渠道被打开,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渠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并且各类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不断出现,也使得银行之间争夺存款和优质贷款客户的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通过发放贷款获取存贷差的盈利空间不断被挤压。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和利润来源,而属于中间业务的理财产品正是其中重要的突破口之一。通过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银行可以收取管理费等一系列费用,并且此类费用一般不与理财产品的实际表现挂钩,可以为银行创造相对稳定的收入流,提高银行盈利能力。

  同时,理财产品热销的背后,是银行资金压力陡增。在当前紧缩政策的背景下,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21%的历史最高水平,各银行都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而且,银监会明确要求,各银行自6月1日起执行日均存贷比不得高于75%的监管标准。业内人士分析,随着银行日均存贷比考核的实行,今年下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或将出现更大增长。

  对于整个市场而言,理财产品通过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使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变身为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为各类虚拟资产和相关市场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对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和虚拟经济的壮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理财产品的出现和发展,也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片“试验田”。由于理财产品完全是市场化发行,以预期收益率完全由各个银行根据经济形势、投资领域和结构、投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且银行间存在着充分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预期收益率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市场上被认可的利率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化特征。如果我们能够吸取其中的经验,那么对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应当说,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出现是当前经济运行和发展下自然的产物,具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同时,刘晓欣认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理财产品仍是相对年轻的。其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规范之处。目前尚无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公布投资组合、实时和到期收益率等信息,理财产品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黑箱”。这就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真实的投资情况,出现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差距过大也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我国的数量型货币政策的着眼点主要是对信贷规模和货币供给量的控制,但这些政策工具都没有将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相应的投资行为纳入其中,即使是社会融资总额也只是引入了信托贷款,大量资金以理财产品之名,投入到信贷市场,游离于政策调控之外。据社科院金融所理财中心的估计,2011年第一季度借理财产品进入信贷市场的资金至少有1.6万亿元,已经成为了无法忽视的信贷资金来源,对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理财产品规模的迅速膨胀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造成银行体系乃至虚拟经济的不稳定。目前,我国对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仍处于空白,只有商业银行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被要求在2011年底前由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大量理财产品仍属于表外业务而规避了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管。大量由理财产品而形成的表外资产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稳定性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刘晓欣认为应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比照投资基金,对理财产品的募集、投资组合、信息披露等进行规定,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在法律层面上一方面为理财产品“正名”,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将理财产品及相应的投资等资金运作纳入货币政策调控对象,更加全面的反映出社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真实情况,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最后,将理财产品由表外进入表内,计提相应资本,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并加强部门间合作,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在内的监管体系,防控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