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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证监会新一轮证券机构行政许可调整正在证监会展开。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证券机构现有审核事项,将有近一半被取消或者下放。其中包括,建议取消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将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简化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这是证监会从公共利益出发,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此番主动放权,不仅大幅减少、简化许可事项,更有利于实现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的结合,构建抗风险能力更强的金融系统。一方面,部分职能交给证监会派出机构“近点决策”,监管将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证监会层面的监管职能,则转变为更高视角的政策研究和行业指导检查。
“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相关法规在近期进入修改程序。”权威人士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行政许可下放后相关配套制度,督促派出机构依法合规审核,并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
调整时机已经成熟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创新监管理念,坚持“加强监管,放松管制”。本次证券机构行政许可调整,即是证监会的主动“出击”。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下,方案设计充分考虑了当前证券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和资本市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要求。
权威人士表示,上述政策的实施,将使此前一度存在的“审核过程不透明、审核标准不公开、审核周期长、审核件积压”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证券机构频繁“跑会”的现象也得到彻底扭转。
受此影响,“十一五”期间,证券行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风险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股市大幅波动的考验。此间,证券行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大,资本实力大幅增强;经营状况全面改善,盈利水平大幅度提高;证券公司的规范化程度大幅提高,彻底消除了行业一度存在的普遍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在前述权威人士看来,当前,对行政许可适时作出必要调整,不仅有制度基础的保证,也符合当前证券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监管能力的提升,使部分审核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变得更加可行。前述权威人士表示,当前,证监会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已逐渐成为行政许可的替代机制,取消或者简化部分行政许可后,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监管目的,实现同样监管效果。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认为,进一步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按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在2004年以来已有11项行政许可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基础上,证监会再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
新规彰显改革方向
根据调整方案,本次调整规划,拟取消3项行政许可,包括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部分事项,包括现有股东同比例增资、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他不涉及股东资格审核并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增资事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
另外,授权派出机构审核5项行政许可,包括,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证券公司减资事项和部分增资扩股事项,但是上市证券公司增资和减资事项除外;变更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是上市证券公司股权变更除外;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六项常规业务牌照。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事项由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管理,备案期限届满,派出机构不表示意见即视为同意。
后续监管力避“真空”
权威人士指出,这一调整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比如,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审核人员;实现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全过程公开。而且,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相关职能处室要定期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的专项检查。
对证监会而言,后续监管也需跟上。“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关法定责任和监管规划不变,应当继续执行。”前述证监会内部人士透露,以后将继续强化取消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此同时,还将完善协调配合制度。
谈及下一步改革方向,有权威人士指出,“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行政许可的地位与作用有所不同。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负责的,行政监管要相应收缩,适时淡出;对于市场无法有效调节的,行政监管要及时跟上。”
“与此同时,在宏观监管层面,要进一步研究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妥善处理证券机构与资本市场、其他金融行业和其他经济领域的关系,由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定与安全,上升为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最后说。(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