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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忍气吞声 银行“霸王条款”还要横多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 16: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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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行有权拒绝接受本申请而无需给予任何原因解释。”很难相信,措词如此傲慢的条款出自一家国有银行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

  近年来,随着资产规模和盈利大幅提升,一些银行的服务不仅没有随之出现质的飞跃,相反,顶风增设收费项目、强行要求用户开通收费服务等傲慢甚至霸道的做法层出不穷。人们不禁要问,银行究竟为何如此傲慢,未来,银行还要霸道多久?

  1银行服务太傲慢

  “贵行有权拒绝接受本申请而无需给予任何原因解释。”这句出自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要求用户开户时签字同意的条款,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看来“十分傲慢”,因为“无因拒绝”不符合现代金融机构营销理念,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大相径庭。

  傲慢不仅体现在措词上。记者翻阅随申请表所附的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这份由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类似“甲方(用户)同意按乙方(建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等包含“乙方有权……”“……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词的条款众多,而对于用户权利则着墨较少。从一个银行用户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曾多次致函有关部委要求重视商业银行收费监管问题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在研读这份协议后,直指其中包含“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合同一方单方制定的未经合同双方协商、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不平等条款。”董正伟说。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持有同样观点,“银行合同霸王条款现象十分普遍”。他告诉记者,在银行格式合同里,“霸王条款”比较多见关于费用收取、合同变更事项、基本免责事项的约定中。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又出新招,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

  “对于监管部门的三令五申,一些银行尚且如此傲慢,更何况是对普通客户呢?”北京的银行储户张先生说。

  2储户多忍气吞声

  在农行深圳分行一营业部现场,记者看到,对于银行实行的捆绑销售,一些前来开户办卡的用户非常不满,甚至与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尽管如此,多数用户最终还是选择妥协,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交费办理。

  在目前十分火爆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对于“霸王条款”忍气吞声的情况更为显著。

  “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即使银行客户经理口述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客户也必须在合同上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之类的语句并签名。理财经理会告诉你,风险几乎不会出现,但真正出现风险时,这些条款便起到开脱责任的作用。”曾因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遭遇较大亏损的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说,银行与储户是契约关系,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事项提供优质服务,如果相关服务项目发生变更,应提前通知消费者且消费者有质疑和申诉的权利。但实际上,银行借助其市场主导地位,握有更多话语权,客户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

  3银行何以如此霸道

  采访中,一些储户直指上述银行做法十分霸道。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在董正伟看来,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银行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储户、消费者缺乏尊重;银行仍属垄断行业,竞争不足;监管力度不够。

  刘俊海持有类似观点,他说,一些银行竞争理念存在问题,官商作风明显,不愿意与消费者在平等位置上商讨合同条款;另一方面,当前银行开设业务或设置业务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一些监管机构对此多为“备而不查”,“过于宠爱这些金融机构”。

  “如果监管不力,很多金融机构就会效仿对其有利的不良做法,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发展带来隐患。”刘俊海说。

  刘俊海建议,储户在选择服务银行时要“货比三家”,选择服务人性化、更加尊重消费者权益、对消费者更友好的银行;他呼吁,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的格式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张远忠则建议,权益受损的银行客户不能默默承受,任凭一些不良经营者肆无忌惮,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新华社记者华晔迪王凯蕾赵瑞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