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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大差距达到126倍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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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水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却能差到126倍,这看上去不可思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独家从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环境保护价格与税费政策示范研究》课题组了解到,我国各地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差异过大,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标准普遍偏低,不利于对水资源进行保护。

  上述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昌敦虎博士接受《经济参考报》专访时向记者举例道: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2010年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高是北京,为1 .26元/吨,最低的是江西,为1分钱/吨,较低的还有青海,为2分钱/吨,最大差距达126倍。再看2010年工业用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北京为2.3元/吨,江西为2.5分钱/吨,差距超过90倍。

  据上述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介绍,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在于水资源费征收体制没有理顺。

  “各地收费标准差异很大的另一个原因是:水资源费定价权在各省、市、自治区,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成比例存在差异,造成其对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目标的认识也不同。”马中教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的定价权在省级主管部门,而征收却在各市、县。由于对该项费用市、县提留的部分差别很大,因此其对征收的关注度不一;北京、天津等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较高,与其直辖市的性质有很大关系,水资源费定价和征收、使用的级别重合度高。”马中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很多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过低,我国水资源保护从经费上来说已经面临全国性的挑战。水利部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水资源费征收总额共73亿元,而全国用于水资源保护的投资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可以说这项费用贡献于水资源保护的比例非常小。

  “例如,2010年黑龙江全省水资源总额仅为2亿元左右,分配到各县的用于水资源保护的经费平均只有30万元,根本远远不够支出的。”黑龙江省水利厅水政处副处长彭卉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钱目前只够做一些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性的工作。 课题组认为,随着水资源日益稀缺,水资源费肯定需要进一步调整,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全国大部分地区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规模都应有所提高。

  “不过由于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工业发展程度等不同,水资源禀赋并非决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唯一因素,我国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需要统一也不可能统一。”昌敦虎表示,尽管如此,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体系中仍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水资源费与人均水资源量关系不明显。他举例说,比如上海,其2008年的人均水资源量比北京要少,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却低于北京“这一点应在接下来的改革中逐步完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