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西方有句谚语:“通往地狱的路往往是由善意的砖石铺成的”,政府管制常常是对这条谚语的最好注释。为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患者医疗负担,政府引入了一系列的管制措施,管制医院医生行为,管制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结果却事与愿违。只要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和药品零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没有消除,现有的所有价格管制措施均无助于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还会带来很严重的弊端。(参见本刊第22期《公立医院凭什么这么牛?》)
1、管制医疗服务价格
政府先是管制医疗服务价格,但不管制药价。政府规定,诊疗费用(挂号费)只能是统一的5元,不准高于这个标准。医院为了实现垄断收益,为了实施差别定价,在收取5元挂号费之外,就会给富人处方一盒价格995元的药品(医院采购价50元),这就是所谓的“以药养医”体制(即顾客购买一件紧俏商品必须同时搭配购买一些滞销商品,其实质是商店用定价过高的滞销商品价格弥补紧俏商品的过低定价)。
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任何下降,还是1000元,但由于价格从医疗服务价格变成了药价,药价的成本使得医院的实际收入则下降了50元,这50元是完全的社会资源浪费,因为患者本不需要吃这些药品,自然也本不需要生产和配送这些药品。
2、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
后来,政府不但诊疗服务价格被政府管制在5元,同时开始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比如,上述那种医院自主定价为995元的药品,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不准超过200元。
如果没有新的高价药品替代,现在医生将给富人患者处方5盒上述药品,并将该药品定价为199元/盒,没有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自然,患者的医疗费用依然没有下降,还是1000元。医院的收入下降了50元×5=250元,社会资源浪费增加到250元。
政府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后,过度用药、滥用药现象开始出现并泛滥。而且,一旦一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被政府强制降低,药企总能够利用新药审批和单独定价政策给医疗机构及医生提供新的高价药品供其处方。
3、 管制医疗机构的购销加价率
现在,政府不但管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最高零售价,还进一步管制医院药品的购销加价率,规定其不能超过15%。这意味着,采购价50元的药品过去能够卖到199元,现在不可以了,最高只能卖到57.5元。如果该药零售价要达到199元,采购价就要达到173元。利用在药品采购上的买方垄断地位,医院和药品供应商合谋抬高药品采购价,把过去50元的采购价提高到173元,然后医院加价15%以199元的零售价销售,依然向那位富人患者处方并销售5盒药。而那虚增的123元采购价并不会归药品供应商所有,其中大部分比如100元以返利和回扣的形式返还给医院及医生。患者的医疗费用并没有下降,而医院(医生)的收入下降了,社会资源浪费得更多了。
4、实施差别加价率
在上述管制措施依然保留的情况下,将原来的统一加价率改为差别加价率:低价药高加价率,高价药低加价率。政府期望这样的差别加价率政策能够诱导医院医生购销低价药品。
医院(医生)和医药企业规避的办法是,医药企业为医院提供所谓的低价药:原来20粒一盒的药品采购价是173元,现在缩小包装为3粒一盒,采购价为30元,原来给患者处方一盒,现在给患者处方6盒。原来一支注射剂有效成分为1毫克,一次注射一支,150元一支;现在一支有效成分0.2毫克,一支30元,一次注射5支;“低价药”出现了,医院(医生)可以堂而皇之地执行高加价率。可是患者的药费负担一点也没有下降,社会资源浪费得更多了(小包装成本高)。
5、禁止折扣
若干年前,药品公司向医院支付返点(即业内所讲的明折明扣)是合法的。现在政府规定折扣返利不合法。这一管制政策听起来很有道理:既然100元采购的药品医药公司愿意返点20%,即返给医院现金20元,何不直接将采购价定为80元更为干脆利索。然而,这看似干脆利索的方法却不符合医院利益,因为在15%的购销加价率管制下,采购价100元的药品医院可以卖到115元,再拿到药品公司返点20元,医院的卖药收益是35元。如果直接将批发价降到80元,医院的零售价最高只能卖到92元,医院的卖药收益就只有12元,减少了23元。医院怎么会愿意!
现在明折明扣不允许了,暗折暗扣(返点)违法,医药公司转向隐性返利。医药公司减免医院的药款欠债,医院拖欠医药公司1000万元药款,医药公司为其减免10%,只要900万元。此外,资助医院盖大楼买设备,办酒席送礼物。隐性返利成本高于直接的明折明扣,医药公司要生存下去,高出的成本只能加在药品批发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