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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返还无异杀鸡取卵 保监会:两全险3年内不给付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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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是3年一返还,现在公司推出一款产品,每两年即可以返还客户一笔生存现金,这样客户更容易接受。”一位中资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在CPI高企、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挤压保险销售渠道的同时,保险产品的短期化趋势有所加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从相关保险公司获悉,针对保险产品短期化发展的情况,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通知同时要求,对于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通知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前修改并重新上报保监会备案。

  60余款产品3年内返还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寿险公司官方网站列出的产品中,3年以内开始返还的保险产品高达六七十款。快速返还保险产品涉及了大部分寿险公司。假若保险监管机构按《通知》精神严格监管,对行业和各相关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可小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发现,在相关寿险公司所有产品中,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最快的在犹豫期满后即给付生存金。如泰康人寿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自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至60周岁前,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金额为约定年金领取额的20%;如华夏人寿童鑫锁两全保险 (分红型),自保险合同生效起满90日且保险合同已过犹豫期,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给付首次生存保险金。

  一位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表示,该保险分公司目前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早于3年的快速返还型产品约占所有两全保险10%左右;而同业公司的比例要高很多。尽管短期产品会使保险公司的保费数据看起来更加漂亮,但短期产品产生的利润很低或者根本没有利润产生,公司未来还是集中精力来做好长期返还型产品。

  产品短期化趋势堪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不仅是银保渠道,即便是以中长期寿险营销为主的个险渠道,销售短期化产品也成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之一。

  业内人士认为,正在热销的保险产品短期化,其实是对消费者需求的一种曲意迎合,不利于寿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也不利于客户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平滑财务周期,满足人生各阶段的财务需求。

  一位民营企业总经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保险期间长达20年、30年或更长,我是不会接受的。我能够接受的保险期间最长是5年。社会发展这么快,如果我买一款20年期的保险产品,20年后保险公司在不在还是个疑问。”

  大多数客户对保险的“偏见”也诱使保险公司推出更多快速返还、缴费期短的产品。

  “快速返还意味着客户能够快速拿回自己的本钱,迎合了投资者希望快速见到收益的心里。不过,这类产品很难抵御通胀,抵御通胀要靠保险产品的分红和长期投资才能实现。”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快速返还保险越来越短的趋势,说得严重些就是杀鸡取卵,“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快速返还的生存金实际来自客户缴纳的保费。”

  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快速返还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夺取市场份额的利器,但同时对客户和保险公司来讲,却存在着一定的隐患。过早返还生存金,不利于客户对人生财务目标进行合理规划,而对保险公司来讲,就得缩短其投资周期,也就是保险公司得准备更多的短期存款以支付客户生存金,不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保险产品短期化趋势,与中国保监会主导的 “回归保障”背道而驰。对此,中国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投连险两全保险和万能险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