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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中国银监会29日透露,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约2万亿元。与此同时,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有银行误导和错误销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 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为1.9万亿元,第二季度末增长到约2万亿元。
在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
过去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强调风险“买者自负”,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办法》明确提出了要实现“卖者有责”。银行将负有详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办法》规定,在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银行必须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和专页客户权益须知,还须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
为了让客户了解理财产品的投向,《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具体到某一投资品种,为了保护银行商业秘密,并避免对市场产生不适当的影响,不再做披露。但若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则银行负有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该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规定,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公众关心的理财产品收费问题,《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银行应对产品和客户分级
实现“风险匹配”原则,必须有标准和尺度。《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之所以规定5万元起步,是因为理财产品属于高端投资,高端投资者应具备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能力。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需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银监会负责人解释说。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方面,《办法》要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当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为此,《办法》要求对客户建立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办法》对销售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规范要求。同时对于建立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