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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控股股东违规短线交易获利150元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1日 08: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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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荣盛发展(002146.SZ)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公告称,2011年6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 卖出并买入了公司股票。荣盛控股以9.66元/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随后又以9.63元/股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荣盛控股将按其卖出价计算,将此次买卖股票所得收益150元,上交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日,荣盛控股持有本公司股票720,000,009股,持股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38.63 %。荣盛控股承诺将本次操作股票收益全部上交公司,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其帐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公司称,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董事会同时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短线操作可谓屡禁不止。

  仅在昨天,就有洋河股份和远光软件两家公司发生违规短线交易行为。

  此外,ST高新王风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利用其弟弟的账户,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先后委托买入ST高新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

  今年4月,证监会对ST高新短线交易案做出行政处罚。对王风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对于违反该规定短线交易的,除收益收归上市公司所有外,还将面临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短线操纵行为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证券法禁止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优势,通过频繁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层违规进行短线交易,其本质上是利用与其他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的非法获利行为,其中不能排除有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