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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新规删除人均面积需超10平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15: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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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版出台 和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租房人均面积需超10平”被删除

  本报讯(记者 李洁 张媛)今天上午,市政府对外公布最新修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于即日起正式实施。不过,此前修订草案中拟增加的“租房人均面积需超10平”已被删除,并未纳入立法。政府部门解释,出租房屋的最低面积将授权有关部门制定。

  针对此前该规定的修订草案中提出的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被删除,政府部门解释说,经过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后发现,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规定对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但最终没有规定具体面积标准,主要是因为各方对标准的确定争议较大,无论如何规定,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标准总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且标准的合理性也会随着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规定具体的标准也不利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对此,现在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人均居住面积,而是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增强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此外,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房面积需超10平”条款在征集意见期间,许多市民指出,应适当提高人均租住面积。毕竟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租,仍可居住10人以上,群租问题带来的扰民、安全隐患等问题仍十分严重。

  不过,也有部分市民认为人均10平方米的规定较为苛刻,对大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还有部分居民对规定人均面积的限制标准表示反对,认为出租房屋只要符合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就应允许出租。

  ●多知道点儿

  新规定增加房主责任

  此次新修订的规定中还增加出租房主的责任: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据记者了解,这是首次明确提及房主的安全责任,有效地保障了承租方的利益。而对于一些以租赁业务为主的中介公司来说,其从房主手中租过房子然后再转租,对这样的中介公司等于又增加了相应的责任。而据记者了解,之前中介公司并不负责监控、灭火、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

  此外,新修订的规定中还提到,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