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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间维权门槛是最有效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0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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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彬

  7月18日晚上,达芬奇家居的官方网站上挂出了“道歉信”,声称“诚恳地向消费者表达我们的歉意”,但文章做得很“巧妙”,其称:近日有关媒体就达芬奇销售的部分国际品牌家具提出了质疑,“主要集中在某些产品产地标注问题、质量问题以及不规范宣传问题”,本公司虚心接受政府部门、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绝不推卸”。

  奥妙在于,什么问题达芬奇都没有承认,只说产地标注、质量问题是媒体的“质疑”。一不承认有问题,二不谈赔偿、退货,难怪大家不答应。在广州某达芬奇门店,已经有消费者开着豪车堵门。

  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染色馒头,再到达芬奇家具,消费者无论消费能力强弱,都屡屡受骗受害,该怎么办?无非两条,一是政府加强监管,这些年工商、质检、药监等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监管工作,但效果远未让人满意。另一方面,就是消费者自力救济,比如,通过媒体曝光维权;由消费者组成的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形成压力,表达诉求;以及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若要真正启动民间的自发维权,对无良商人“森严壁垒,众志成城”,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惩罚性赔偿;二是集团诉讼制度。

  首先,要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震慑不法商人,提高违法成本,高额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需的。按普通法理,赔偿即是对有形、可度量损失的补偿,但案件标的可能就是一包奶粉。正常的索赔根本打不痛大企业,所以才有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赋予个体消费者提出“天价”索赔的权利。依美国相关判例,如果商家对产品质量缺陷“恶意”隐瞒——长期隐瞒,明知缺陷而不改正,就会招致天价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虽然,目前法律还只限定在致人伤亡等严重情况,像达芬奇这样的,还不适用。但如果司法机关敢为天下先,选择合适案件做出“天价”赔偿判决,对那些长期恶意隐瞒产品缺陷、罔顾消费者安全的商家,课以重金赔偿,就可激活这个制度。

  坦率说,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还是《食品安全法》里的“损一赔十”,都不足以打痛无良商家。“若药弗瞑眩,厥疾不瘳”,该是司法机关下决心用猛药的时候,祭出惩罚性赔偿的“大杀器”惩罚无良商家。

  其二,是集体诉讼制度。个体消费者难与无良大企业对抗,诉讼费用也不经济,那么,就需要抱成团依法维权。

  通常意义上,“集体诉讼制度”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成熟手段,将纷争纳入法治渠道,避免对社会造成伤害。如1966年,美国修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放宽了“集体诉讼”的门槛。之后,针对环境污染、证券诈骗、产品质量的大量集体诉讼出现,为草根民众提供了一条可行的维权通道。因此集体诉讼被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但有与此相近的“代表人诉讼”。从司法实践看,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集体诉讼,还筚路蓝缕。但证券案件的集体诉讼已方兴未艾,最高法也发布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支持,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感受到了压力。震慑效力是很明显的。

  一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舆论大棒总是指向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尽管在有些领域,监管不力确为导致恶果的原因,但监管成本太高同样是真相。俗语云,小偷总比警察多。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那么就需要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门槛,放进“活水”来与无良商人博弈。要让消费者的维权更有力量、更有组织,避免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正需适时放开惩罚性赔偿和集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