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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规范保险公司大股东行为 特定情况可限权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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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保险公司大股东的行为,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昨日(7月28日)对外发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8月20日。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股东;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上统称“大股东”)。

  意见稿从人事任命、投资等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大股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在人事任命方面,意见稿要求,大股东应当对同时在大股东和保险公司任职的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意见稿指出,当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多次重大违规或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谈话;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