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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家庭成员身份或需备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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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窦红梅)即日起至本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当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是以家庭财产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此,家庭成员的备案很有必要。此项规定的增加,是对个体户进行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记者注意到,新规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违规处罚金额有所减轻。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此前,根据1998年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