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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8月12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销户等账户运作行为,并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证监会此前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待该办法于10月1日实施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的注册申请。最新发布的暂行规定是该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与其同步实施。
暂行规定引入了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对基金销售资金进行监管,销售机构只负责管理销售信息,不直接接触销售资金。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符合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指定行内其他部门履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职能。目前,仅有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参与了监督机构试点。文件还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暂行规定还规范了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暂行规定明确将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以降低交易成本。加上监督机构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将形成完整的基金销售和支付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