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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未来将更加严厉。昨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结合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办法》中将多层次监管商业银行资本情况。
据了解,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办法》则参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将资本监管分为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对此,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解释道,第一层次是依据了国际规定,不过现在我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已经达到8%的监管要求;第二层次主要是为了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复苏、繁荣、衰退和萧条这样的经济周期循环下,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控制风险;第三层次是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定;第四层次则考虑到了个别特殊银行的特殊情况。
既然在资本监管上做了分层,《办法》自然也对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及方法做出了调整。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监会也将商业银行分为了四类。王胜邦详细介绍道,第一类即满足上述四个层次的监管要求,一般会采取鼓励发展的措施;第二类银行为满足前三层次要求的银行,这类银行要求重视资本管理,通过提交资本规划限期达标的措施进行资本约束;第三类为达到最低资本要求银行,主要采取严格限制利润分红、奖金发放、资本结构并通过适当降低风险的机率使其达标;第四类就是全部不符合监管要求,这类银行将采取相当严厉的限制性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补充道,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
同时,《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正因为《办法》提高了监管层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情况的监管,不少市场人士担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受到冲击。“新《办法》肯定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影响,但短期内不会产生很大冲击,长期来看有助于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发展。”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对此表示。
王胜邦表示,根据银监会之前所做的测算,《办法》不会使银行产生大规模融资的需求。
更重要的是,《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银监会为各类银行达到监管要求留足了时间。《办法》指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