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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未提及核心资本占比
近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至11.5%和10.5%,但是并未提及此前传言的核心资本占比不得低于75%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较此前传言压力要小。
本报讯近日,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资本占比未提及
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办法》大幅提高了银行资本要求,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市场此前传言,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和招行、中信两家股份制银行,将被列入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巨灵财经的数据,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工行、建行、中行资本充足率均在11.5%之上,但是农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只有11.40%,此外招行只有10.91%,中信只有11.05%,均未达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存在较大的融资压力。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深发展一季度末时只有10.13%。
广发证券分析师沐华表示,和此前的传言相比,银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资本要求方面的压力相对要小一点,此前市场传言,新的办法可能要求银行的核心资本占比不得低于75%,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降低了银行对股权融资的依赖,使得银行的融资方式可以更加多元化。
银监会表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相比一季度的11.8%与9.8%均有所上升。
焦点关注
一、二套房贷差别政策或持续数年
《办法》还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沐华表示,《办法》制定出来后,是要执行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其对不同资产风险权重的调整,体现了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调控方向,例如对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的风险权重,降低个人贷款和微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体现了未来几年的调控方向,引导银行合理配置信贷资源。
不过他也表示,此前传言办法将上调银行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使得银行面临的压力有所减小。据悉,银行同业资产在总体资产的比重约为10%。
与现行方法比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
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
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
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四是上调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
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七是第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系统重要性银行
过渡期达到2年
按规定,《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沐华表示,由于设置了过渡期,短期内对银行业绩影响不会很明显。
《办法》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分类由此前的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修改为四类,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作者:方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