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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不会造成银行大面积融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18: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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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15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并细化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调整了部分资产风险权重的设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并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非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过去10%的最低控制要求提升到10.5%,此外,还将资本管理的具体要求细化为四个层次。细化的方案引发了市场对银行融资压力的担忧。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经过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资本管理要求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不会造成银行业大规模、大面积地到资本市场上融资、再融资的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的标准安排了过渡期,以减少对现实的冲击。

  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但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如果有些商业银行继续走资本扩张型的道路,不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必将受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约束。“从这个层面上看,《办法(征求意见稿)》短期影响不大,长期影响不小,将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健全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新调整了一部分资产风险权重的设定,以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此举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了75%、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也从100%下调到了75%。

  与此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另外,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微小企业贷款和零售业务是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出的调整将鼓励银行加快转型步伐。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

  银监会负责人说,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正式的《办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公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