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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婚姻法新解释生效后房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09: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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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19个条款中,涉及到财产的条款占了大半。为了理清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案件的影响,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段凤丽两位律师,以真实离婚案件为例,解读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的判决可能发生的变化。

  按揭购买房产需分割升值差价

  杨晓林、段凤丽两位律师介绍,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参与还贷款,婚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归属个人还是共有?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种情况的意见不统一。即使归属个人但是对方婚后参与所还的贷款是否能够分得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在之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将此类房屋判给按揭购房方较多,但一般只判决补偿对方一半婚内的还贷款,不分增值。但是,婚姻法解释三有了新的要求。

  案例:法院判决认定婚前按揭房为一方个人财产,对方只分到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张先生的妻子曾女士起诉离婚,而法院把夫妻俩唯一一套房子判给了曾女士,认为这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却只给了张先生区区10万元。

  据张先生介绍,2003年7月他与公司的同事曾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曾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她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其妻曾女士当时表示:“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婚后的夫妻俩能有一个温暖的家。”张先生听后很感动,所以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自己工资收入支付的。

  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每个月都是自己在辛辛苦苦地偿还房贷,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虽然产权证是婚后取得,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为,并不能以此作为物权取得的凭证。因此,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

  张先生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认为严重显失公平:“这房子就应属于我们夫妻俩的。退一步说,就算法院不能认定房屋是夫妻俩的,我也应该享受到房屋的增值啊。当初买这房时合同价是35万元,如今房价已涨到150万元。按照法院的判决,我却只拿到了区区的10万元,在如今的北京可能连一个小厨房都买不到!我真是无家可归了。”

  点评:新婚法解释三生效后,明确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现在离婚的话,不仅能拿到共同贷款的部分,还应该获得增值部分,其获得的份额远远不止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