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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担保行业面纱 理性投资理财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09: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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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雷

  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特别是中小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对资金有巨大需求,另外,百姓个人财富也大量增加,投资渠道有限。民间借贷在这种需求下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担保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性机构,其出现为民间资金找到了一个出路,既解决了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难题,也为老百姓资产跑赢通胀提供了渠道,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担保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监管薄弱,而且由于经济效益的榜样力量,短时间内大量担保公司井喷式出现,让老百姓眼花缭乱,许多不正规的担保公司趁机混水摸鱼,利用当前制度不健全和监管缺失发横财,超范围经营、违规操作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作者拟通过对目前担保行业现状简单分析,为大家揭开担保行业的神秘面纱。

  民间借贷从借款主体上大致分为个人借贷以及企业借贷。现行借贷模式中,具备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以担保方出现,不具备担保资质的大量的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管理公司等往往都以个人对个人或者个人对企业的方式出现,而不以公司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现在民间借贷多数采用“抵押(质押)+公证”的模式,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可以去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了诉讼程序。

  个人借贷,即担保公司主要采用一对一的模式,一对一模式中理财和借款客户大多是个人,且借款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抵押在理财方的名下,公证后去房管局办理抵押、解押登记,手续稍微复杂,但比较正规、安全。

  企业借贷,即个人对企业的模式往往是出借人、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然后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签订股权质押(设备抵押、房产抵押等)等反担保合同,将借款企业的股权质押(设备抵押、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在代偿以后取得债权人资格,可以直接对借款人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担保公司开展企业验资、增资、票据业务以及大额的短期拆借,这种业务往往利润较高风险大,一旦一笔大额单子回收出现问题马上就影响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将受很大威胁。

  主要存在问题

  目前,担保行业的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虚假注资。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条件是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同时,还要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审查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 。但是有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注册资金和实际金额差别较大,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都是拆借的,注册完成后就抽出还给出资人,因此,一旦出现大的资金收不回来时,根本无力支付理财者。

  2.超额担保。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公司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但由于目前对担保公司管理不到位,担保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并对多个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加上彼此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只有担保公司自己才知道是否超出本身资本金能够担保的额度,往往担保金额会是自有资金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担保额度,一旦有一笔大的贷款收不回,就面临资金链断裂。

  3.自己贷给自己。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开办担保公司,这种担保公司只是自己众多子公司下的一个公司,把钱贷给急需用钱的集团内其他公司,或套出来做暴利生意(炒股、炒房、期货),这种情况对理财客户非常危险,一旦生意垮台,引发连锁反应,则会导致全盘倒塌。甚至有些企业家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了“放大”和“授信”这一特征,为自己的企业和关系进行贷款。

  4.低收高贷。有些担保公司将理财客户的资金吸收进来以自己的名义贷出去,放贷到沿海城市、房地产公司或一些高危行业,担保公司得到的利息可能是给理财客户利息的数倍,赚取中间的高额利润,坐吃利差。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是非法揽储。

  5.超范围经营,违规操作。有的担保公司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不惜违规超范围经营甚至从事非法活动。

  新办法本月出台

  本月,由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等11个部门组成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从注册资本、准入门槛、业务范围、联系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该办法规定“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鉴于很多市民并不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究竟做哪些业务,该办法对此也予以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同时,也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