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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求“变”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0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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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开发协会征求我市部分开发企业意见

  未来,“房企若出现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近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部分内容,并公开征集意见。为此,8月17日,市开发协会第一时间组织了龙湖、金科、华宇等10家企业代表举办《意见稿》座谈会。

  新规定将更趋合理全面

  “《意见稿》的门槛更高、规定更详实、可操作性更强。”会上,此前参加了此次《意见稿》意见征集的市开发办调研员余世雄表示,此次《意见稿》由原来的28条规定增加到了47条,整体架构更加合理、完善。其中,大幅上调了企业资质的门槛,一级开发资质的注册资本从原来5000万元调整为2亿元,二级资质从2000万元调整为1亿元。同时,还新增了异地备案、企业业绩认定等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对遗留项目做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出现应被吊销资质证书或暂定资质不再延长,但项目开发尚未完结的,可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注明仅用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该条款对于避免出现“烂尾楼”有促进作用。

  重庆房企纷纷建言献策

  “希望《意见稿》中鼓励条款的相关细节能够与新规定同时出台。”龙湖地产代表表示。中渝地产代表则认为,《意见稿》是鼓励一级资质企业,如果能再加上对开发项目方面的鼓励,不仅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助力,更是提高行业水平的助力。东海地产代表则提出,对于子公司与母公司资质关系上,子公司在核定资质的时候,已进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会对其资质等级有较大的影响。

  市开发协会会长石岗认为,从《意见稿》看,企业资质管理加强了,但管理上又较原来更具灵活性,协会将收集、整理房企意见后,以协会名义向建设部法规司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