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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单位强行发放月饼可投诉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07: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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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发盒月饼 个税或增数百

  市民感叹:真成了“甜蜜的负担” 律师建议:单位强行发放可投诉

  9月12日中秋佳节,不少公司现在已经开始张罗着给员工发放福利月饼了,“发月饼缴个税”也再次成为工薪族关注的热点。9月1日实行新个税法,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实施7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如一名员工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元,加上单位发了300元的月饼,税率将由10%变成20%,这名员工将因此多缴纳500元的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甜蜜的负担”。

  关于“发月饼缴个税”的规定并非9月1日后的新规,而是延续了过去的规定。一些市民质疑说,月饼既然是福利,应该属于免税范畴。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福利月饼,其实并非法律范畴的“福利费”,而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国税总局的相关解释也注明,员工聚餐费用、红包、月饼均属于员工获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部门表示,除月饼外,单位所发的大部分福利其实都需要缴税,如果有公司违规没有缴税,有人举报,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有网友感叹说,一个月饼在生产中应该交了17%的增值税;在销售中交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公司购买月饼给员工,还要加上个人所得税。那么员工收到月饼后,送给亲戚朋友也交税吗?小小一个月饼要承纳多少税收?

  鉴于可能出现“税收多于福利”的弊端,有律师认为,对于单位发放的福利,员工有权不要或是放弃,如果单位强行发放,可以到相关劳务部门进行投诉。

  还有业内人士建议,既然都要交税,发月饼不如发现金,“现金总比月饼用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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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实行新个税法,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实施7级超额累进税率。

  假如公司给员工发放了价值300元的月饼。如果员工正常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加上月饼的300元,适用税率为10%,个税从300元提高到330元,也就是为月饼交了30元个税。

  如果本来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元,加上300元,适用税率就从10%提高到20%,个税从440元提高到940元,也就相当于为300元月饼买了500元的单。

  (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本报记者 姚丽颖 D140

  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 税率

  不超过1500元 5%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超过80000元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