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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明日起实施 月入4545元以下不缴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 10: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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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新个税法,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3500元/月,并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个税法,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3500元/月,并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国6000万人可免交个税

  据媒体消息,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专家指出,从我国目前的个税减税来看,受益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对我国的经济增长,特别是我国目前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和必要,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促进作用。

  据了解,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5次修订,这次是第五次改革。专家强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对普通职工来说,最大的变化在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3500元指的是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到手工资,实际上,工资收入在4000元左右的职工大多能免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调整后最高省480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免征额由一审时的3000元调高至3500元,税率级数由九级减为七级,一级税率由5%降至3%。

  经过计算后发现,免征额由2000元调高至3500元后,应纳税收入在8000-12500元之间的纳税人省钱最多,可节省480元。个人所得税增减的临界点也从一审时的19000元变为38600元。按照本次通过的个税草案计算,收入在临界点38600元以下的人群,税负将比现行个税方案低25元至480元,比一审草案低180元至25元不等(扣除三险五金后的月收入)。

  税务总局: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自今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佐表示,“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

  刘佐指出,这次调整后全国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2400万纳税人的月薪收入应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北京229万人不需再缴个税

  据新京报消息, 从9月1日起,新个税法即将实施,北京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惠及北京市470万纳税人,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57%下降至28%,约有229万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昨日的“贯彻实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地税局新闻发言人郝硕博介绍,在实行修改后的个税法后,北京受惠人数大约有470万人;其中工薪阶层有430万人,个体私营业主30万户,还有其他行业人群也将受惠。工薪阶层中,有229万人收入达不到3500元纳税标准,在此次调整后就不再缴纳个税;还有201万人,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税收负担。不过与此同时,北京也有部分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41234>>

  按照新个税法,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3500元/月,并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新的个税法,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意味着在减去“三险一金”费用之后,工资薪金在3500元以内的市民无需再缴纳个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初步估算,个税法调整后,我们后三个月的征收期,税收减少大约26亿元。”郝硕博表示,“这是把钱从政府的口袋装回老百姓的口袋里,对民生改善比较大。”

  据了解,26亿元的减税规模,预计对北京整个个税税收的占比超过了4%左右;从全口径来看,今年北京地税收入规模超过2300亿元,个税减收占比超过1.1%。郝硕博表示,新个税法对个税税收的影响对今年还不大,不过明年如按照100亿元算,占北京地税全口径税收比例在4%左右,影响要高一些。

  据了解,北京市地税局已将个税政策变化和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了全系统的每个科、所,以确保税务干部能够掌握政策理解精神。同时,纳税申报信息系统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以确保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够通过修改后的信息系统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此外,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12366”热线等纳税服务平台,了解新个税法的内容。

  重庆“月饼税”计入个税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重庆市地税局8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该市居民收到的月饼作为公司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如个人月薪所得减去“三险一金”等费用,未超过3500元,将不予征缴“个税”。

  重庆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罗安梅在新闻通气会上称,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目前国内对中秋节发月饼要征“月饼税”的说法炒得沸沸扬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均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税。因此员工收到单位发放的月饼应计入个人所得范围。

  “其实没有专门所谓的‘月饼税’,月饼作为公司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缴税。”罗安梅说。

  据静态测算,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全年将减少17亿元,占2010年全年65亿元的个税总额的27%。其中,工薪阶层个税将减征16亿元,个体工商户减征1亿元。9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后,截至今年底,该市将减征个税5.7亿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增加了普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重庆市地税局局长刘有恒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他认为,由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全市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将减少55%,有超过68万人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约36万人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两者相加,我市将有104万人从中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4<<1234>>

  按照新个税法,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3500元/月,并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4<<1234>>

  按照新个税法,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3500元/月,并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