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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税负痛苦指数不是简单的数字之争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09: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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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高低,并不简单等同于税负轻重;税负痛苦指数,也并不完全和税负水平相关 

  《福布斯》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居该榜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认为,由于税制结构不同,仅仅按照《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对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权,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税负水平。(《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日)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专门针对上次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撰写了反驳文章《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指出这一评价指数犯下两大错误:一是简单地把税率等同于税负;二是计算依据存在明显偏差,比如,把个人所得税按最高边际税率45%进行折算等。如今,学者杨涛再次提出,不能简单地把加权后的税率,作为真实的税负水平。

  必须承认,这些反驳有理有据,证实了“税负痛苦指数”存在着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弊病。但澄清了概念并不代表解决了实际问题,既然税率高不等于税负重,那么同样,我们不能以税率低来论证税负轻,否则,就和前者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在税率之外,理应有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价税负轻重的标准。

  在税的问题上,哥尔柏那句“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被反复引用。拔最多的鹅毛就是“加重税负”,而听最少的鹅叫,就是让征税的“痛苦指数”降到最低。要让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方面实现统一,其实只需做到两点即可,一是税收法定,即是否征税以及征多高的税率,都由公众通过法定程序来决定;二是预算公开,即公众清晰地知道自己交上去的每一分钱用在了哪里。

  以此标准对照,我国目前有19种税,但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真正符合由人大立法确定的原则,其他税种都是由行政法规或事实上由更低层级的行政规章来确定。税收法定原则落实不到位,就会在征税上随意性过大,像近期被媒体热议的“加名税”即为一例,南京税务部门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一周竟变了三次。

  再看预算公开。虽然这些年来我们的预算公开制度在不断推进,但离真正的预算公开还相去甚远。事实上,预算公开的状况和税收的权威性有直接关系,因为所有的税收都是预算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门。如果公众不知道预算收入用在了哪里以及对有没有被浪费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就很难建立起对税最基本的信任和支持。

  从对馒头税的误解到对月饼税的焦虑,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精神、纳税人的原则,正在逐步植根于每一个公民心中,这其实也是公众“重新发现税中隐藏的权利”的过程。可一旦这种“重新发现之旅”遭遇纳税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对等的尴尬,公众就会对纳税有一种本能排斥,其结果就有可能是“拔最少的鹅毛,哪怕依法合规,也会听到最多的鹅叫”。

  在税的问题上,纳税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越不对称,“税负痛苦指数”越高,而这一痛苦,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通过单向度的测算税负水平来解决的,哪怕这种测算再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