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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时锋
“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
在昨日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对中央企业做出了如上的要求。
据国资委此前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底,约100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境外单位资产和营业收入迅速增长。随着央企海外业务快速扩展,央企海外运营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在增加。
例如,今年8月份,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东方电气在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就披露了这样的国际法律纠纷。
“当前,针对中国企业,包括机电制造行业的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而形成自主核心技术的发展特点,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如何保护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文秉友表示。
宝钢集团的与会人员还介绍说,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中国钢铁企业成为WTO成员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对象。2008年~2011年上半年宝钢集团法务体系已经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37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0.62亿元。
由于央企在海外发展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来自于海外经营的各个环节,国资委在法律风险上警示央企要坚持事前防范和始终控制为主,而事后补救为辅的手段。
黄淑和在此次会议上要求,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从2012年到2014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要在这三年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平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