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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新规出台 省级发改委获一般项目预审权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0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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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9月22日发布了最新版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与同时废止的2005年版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变化之处在于增加了省级发改委对一般项目的预审权,并对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处置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办法规定,除办法中列出的41家中央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外,其他项目实施机构需要首先向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经过省级发改委预先审查后,再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此项规定,省一级发改委获得之前没有的项目初审权力。

  某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未对省一级发改委预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将使得申请人对省发改委到底审查什么内容,以及这种预审到底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产生疑问。

  该人士担忧,在目前CDM市场形势下,众多机构希望在2012年底前完成项目注册的背景下,新办法这种规定的模糊性,必然影响CDM项目的及时申请和注册。

  而参与新办法制定的中创碳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人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省一级发改委获得的只是形式审查权,不参与审查项目技术文件。新办法规定省一级发改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做出否定决定,因此实质审查权仍在国家发改委。

  此外,新办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明确规定了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的处置方式。新办法第37条规定,国家发改委巳批准的项目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改同意后才可转让。

  上述人士担忧,国家发改委之前对申请项目出具批准函时,并没有这样的时间区分,因此部分已批准项目的合同期限跨越了2012年,新办法的这种规定,将直接影响这些项目2012年后的存续。

  对此,唐人虎解释,按照新的办法,无论是新批准的CDM项目,还是已经批准的跨越了2012年的CMD项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都需要国家发改委的重新审批,这实际上是对后京都时代CDM变化的一种政策预防。

  与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还重新划分了交易额分配比例,并且规定,如果原中资企业股权变更为外资,则提交的CDM项目将作废。除上述变化外,新办法还新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八条,对CDM项目申请和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