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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推行土地供应租赁制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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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将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中小户型或中低价位商品房供地将参考购房者评价。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将逐步改革,一些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将逐步实行租赁制。

  部分工业项目可租地

  据了解,我省计划先在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中推行用地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与以往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模式相比,这种租赁方式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投入成本,可以按期结算租金,不同于以往一次性结算转让费用,企业也免去了办理土地证手续的环节。

  除了出让方式的改革以外,政府还将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采取差异化的供地方式:今后,我省将严格控制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项目的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

  部分商品住宅以综合招标供地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将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同时,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市、县(区)发布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面积限额、“毛地”出让、超规定开发期限出让土地的,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除政府保障性住房及《划拨用地目录》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均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

  据悉,我省土地的市场化配置范围也将扩大,划拨供地的范围将逐步缩小,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如果有经营性用地,也将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不再划拨。我省将把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发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保障房用地不得变更为经营性用地

  省政府明确,作为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土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但应另选地块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

  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

  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全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严禁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交叉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