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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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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表示,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内幕交易认定层级等问题,这将对证券市场产生直接而深远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落实该《纪要》要求,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继续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打击力度。

  《纪要》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对证券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证据问题首次做出系统性规定。《纪要》发布,对完善证券行政执法规则,规范证券执法工作,解决证券执法中突出问题,加大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内幕交易行为力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这也是近年来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良性互动重大成果之一。

  《纪要》从五个方面对证券行政执法证据问题进行规定和完善。首先,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举证问题,《纪要》第一条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考虑到部分类型证券违法行为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证明责任。《纪要》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如能提供排除其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此项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防止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滥用权利。

  其次,《纪要》明确规范电子证据主要取证方式和程序。由于证券交易电子化和无纸化,电子证据在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极为普遍,因此如何规范取证程序和规则对确认其证据效力至关重要。《纪要》从电子证据载体多样、复制简单、容易删改和变造等特点出发,对电子证据载体、收集、存储和恢复等问题规定严格取证与审查规则,以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纪要》规范专业意见取证及认定。证券市场具有高度专业化和信息化特征,借助行业权威专业机构和特定行业专家出具意见帮助法庭认定证券违法行为存在现实需要。《纪要》以专业意见形式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专家辅助人证言的证据地位。符合独立性、具备合法资质、形式内容规范完整的意见,经过质证和审核认定后,可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纪要》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认定证据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据《证券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义务的人员,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其履行职责关联程度认定其责任,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监管机构需通过证明该等人员行为与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其责任。

  第五,《纪要》明确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证明行政当事人知悉及利用内幕信息一直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难点。《纪要》第五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认定采取使用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推定及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的证据规则。按照《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能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