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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未完成保障房任务城市政府禁建办公楼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1日 08: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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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府提出今年要完成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的任务,努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如今距年底还有3个月的时间。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指导意见提出,要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该意见明确,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政府要增加投入。地方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住建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建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规定

  >>管理

  利用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配售明确政府个人资产份额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适房和限价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适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适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退出

  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再获住房应退经适房或补钱

  意见还对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做出要求,其中,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适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此前住建部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才需退房或补交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