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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敛财乱象引发高层重视 将启动治理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1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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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社团敛财之风

  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进入7月以来,与社团组织有关的非法敛财丑闻接连爆出。

  “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

  “卢美美”事件,牵出“中非希望工程”及当事方“世华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香港注册的“世华会”被国务院侨办认为“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

  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

  近期,在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的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社团敛财乱象已经引起高层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厉的治理行动已经启动。

  敛财乱象探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1988年,我国仅有4446家社会组织,到2003年底时这一数字发展到26.6万家。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确有部分社会组织在日常运作中存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年检、年审、发证、办理各种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收费。

  有的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收费返还比例,将服务性收费委托给营利性机构办理,获取非法收入。

  有的社会组织借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随意向参与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有的社团不按照备案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或者只收取费用不为会员服务。有的非法组织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并冒用社会知名人士的名义,公开敛财,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梳理了部分社团组织非法敛财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目前仅有三个行政法规和若干部门规章,还没有一个社会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现有法规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境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活动的管理无法可依。社会组织的财政资助、人事管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等配套政策也不完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给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监管之外。双重管理造成登记“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没法登记,游离于依法管理之外。未经审批、基层自行成立的“草根组织”等,给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登记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但人员、经费普遍不足,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

  四是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有待加强。有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我约束意识不强,自我治理流于表面,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自律机制。

  积极作用空间巨大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求以来,近7年间,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明显提速。

  “绝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积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配合政府宏观调控,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力量。如广东的行业协会每年经济活动总量约500亿元,招商引资约300次,提供咨询服务约1.6万次,组团考察超过1000次,组织参展约1400次,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近1700条,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约120起。

  二是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参与了不少领域的社会管理工作,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据统计,社会组织每年募集资金100多亿元,用以减贫济困、救灾防灾等;兴办民办幼儿园8.3万个、占全国总数的62%,民办高校640所、在校学生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19.4%。

  三是成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全国6万多个行业协会联系企业会员2000多万家(含个体工商户),4万多个学术性社团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人,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联系农户1000多万家,各类城市社区组织扎根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团结各方面积极力量,凝聚各方面智慧,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引导公众合理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起到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是成为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社会组织可提供超过1000万个的专兼职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万多家,每年培训近1000万的新生劳动力,为提高就业者的就业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辽宁、上海、广东等地社会组织举办招聘大学生就业专场会,吸引大量大学生参加,为解决大学生就业困难作出了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是成为民间对外交往的重要平台。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外交,对外倡导和平,维护正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灾害救助、消除贫困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代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标准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处理纠纷争端等,在树立我国良好形象、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全国性社团已经在12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在25个国际组织中担任专门委员会领导职务,在9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理事。

  积极引导 严格管理

  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对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亦首次专章阐述社会组织工作,明确了要“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可以说,中国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方向已经清晰。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在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改进管理手段等方面屡有尝试。比如指导、支持部分省市探索直接登记,一些地区探索实行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开展行业协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及时注销、撤销和取缔不合格社会组织;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小金库治理”、“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专项治理;等等。

  在采访中本刊记者了解到,今后一段时期民政部将围绕培育扶持、依法管理、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这一中心,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其一,健全法律法规。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二,实行综合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检查、行政执法、社会评估、信息公开、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等管理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行为准则,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重点对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三,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反映出来的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评估进行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规范行为,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加强社会组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组织自律。

  其四,强化能力建设。其中,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承接政府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应有作用。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

  “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应在办公、人、财、物方面实现脱钩,保障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及独立性。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保证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道。

  其五,构建扶持体系。推动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转移给社会组织。抓紧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的制度。充实配套扶持政策,健全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