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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违规套取费用等多项行为违法遭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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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29日消息,安徽保监局查出,李静在2010年至2011年3月担任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通过虚列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

  2.虚列会议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宣传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用。

  3.任用无任职资格人员担任下属肥东县支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给予李静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全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静)

  皖保监罚〔2011〕109号

  受处罚人姓名:李静

  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0824××××

  经查,你在2010年至2011年3月担任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通过虚列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

  2.虚列会议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宣传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用。

  3.任用无任职资格人员担任下属肥东县支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对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资料存在虚假记载及任用无任职资格人员担任下属机构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