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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违法套取费用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1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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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30日消息,青岛保监局查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存在通过发票报销形式套取费用、直接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人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杨大磊作为人保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经理,是在任职期间内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大磊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关于对杨大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岛保监罚〔2011〕26号

  姓名:杨大磊

  身份证号:37022419XXXXXX0514

  地址:青岛市胶州市郑州西路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通过发票报销形式套取费用。

  (二)直接业务虚挂个人代理人套取费用。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现场检查谈话记录、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记账凭证等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你作为人保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经理,是在任职期间内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账 号:37101986610058123123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