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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出台流动性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07: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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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将全面升级。中国银监会昨日正式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新增引入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两大新流动性监管指标,即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加上此前已适用的存贷比不低于75%以及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使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明确为四项。

  银监会表示,上述《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2日,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流动性可能迅速逆转”

  一般而言,银行业在经营中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四大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和/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简单言之,就是缺钱,出现资金断档,例如出现大量存款人的挤兑行为,商业银行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

  上述《办法》正文分4章共64条,分别为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和附则,包括完善现金流管理、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并提高了流动性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中国银行(601988)跨境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并规定对重要币种应单独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于出台上述《办法》的背景时,银监会昨日在答问中提到,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银监会同时警示,本次金融危机显示“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迅速发生逆转,而流动性萎缩状况可能持续较长时间”。

  可见的是,早在今年初,银监会就已开始放风将推出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并相继开展过流动性压力测试。银监会今年5月在有关引入新监管标准答问时已提及,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除少数银行因特殊融资结构不能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监管标准外,绝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或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

  防范盲目追求业务扩张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新增的两大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流动性监管体系,尤其用于应对表外资产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亦可防止银行规避监管。譬如,存贷比一般是按月考核,就会出现银行在月中的多数时候存贷比都高于75%,但只要月末拉来一笔大的存款,或者卖出一笔贷款,使得月末存贷比回复到75%以下,就能安全过关。

  银监会也表示,商业银行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指的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之比,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主旨同样是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净稳定资金比例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间的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一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与此前存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两个指标相比,加上新指标使得监管更为全面。

  此外,《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的流动性风险预警体系,预警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快速增长、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负债平均期限下降信用评级下调、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零售存款大量流失、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等十五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