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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理财产品禁用“最有价值”等夸大性表述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8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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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小乐)银行理财产品发售如火如荼,而投诉率也水涨船高。为了维护客户利益,中国银监会日前正式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立规矩”。从明年1月1日起,虚假宣传、口头承诺、号称“位居前列”、“最有价值”等一系列违规销售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根据新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等,均属严重违规。

  明年开始,银行的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与此同时,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一些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最终实现 “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和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