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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补充附属资本金,多家保险公司借助次级债募集资金。昨日,保监会发布并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开业时间、募集规模等方面抬高门槛,以防范风险。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与2004年相关规定相比,《办法》增设的新门槛有“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新的具体标准。
今年前9个月,已有8家保险公司获批发次级债超150亿元,目前仍有众多中小保险公司排队申请,还有保险航母中国人寿也放出欲借次级债募集300亿元资金的口风。据了解,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可以把一定比例的次级债计入资本性负债,作为实际资本,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但是,有保险专家指出,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很容易因到期无力偿还引发系统性风险。
《办法》就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记者 崔启斌)